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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国旗的正确使用《国旗法》必了解!

    文章来源:admin    时间:2024-02-27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

      第三条国旗的通用尺度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五种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国旗 、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并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周边环境相适应。

      (二) 中国中央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国中央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十)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学校除寒假 、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 (楼 、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国旗 。

      第八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公民和组织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 , 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第十条外交活动以及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升挂、使用国旗的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十二条民用船舶和进入中国领水的外国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边境管理、治安任务的船舶升挂国旗的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三条依照本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升挂国旗的,应当早晨升起, 傍晚降下 。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按照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举行国家公祭仪式或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其他不幸事件造成特别重大伤亡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下半旗志哀,也可以在部分地区或者特定场所下半旗志哀。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二款的规定下半旗,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

      第十六条下列人士逝世,举行哀悼仪式时,其遗体、灵柩或者骨灰盒可以覆盖国旗 :

      在外事活动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八条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三分之一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第十九条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倒挂 、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活动主办方应当收回或者妥善处置活动现场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条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中小学应当教育学生了解国旗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旗升挂使用规范和升旗仪式礼仪。

      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

      外交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